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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物业企业将实行打分制!失信物业将列入“黑名单”!
发布:2020-05-31 21:06:00 阅读:2416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企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增强信用观念,使其提高服务意识、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近日印发了《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暂行标准》。

根据该办法,我市将对物业企业实行信用管理,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机构依法采集记录和公开物业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第十三条  物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欠佳。物业企业信用评分定级实行扣分制,设定信用分数满分为100分。”     

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记分周期。对守信的物业企业,进行激励;对失信的物业企业,进行惩戒。“第十六条  信用优秀的物业企业,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将在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在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方面,予以优先考虑。”“第十七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信用欠佳的物业企业作如下处理:(一)限制其参与本地区物业管理投标资格;(二)一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三)限制参加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四)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物业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或者评定结果公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直接将其信用等级评定或者降级为信用欠佳。“第十八条  物业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或者评定结果公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直接将信用等级评定或者降级为信用欠佳:1、在信用管理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2、应当参与信用评定的物业企业,不按规定将其基本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3、不按规定履行物业项目进入程序,擅自进入物业项目从事经营活动的;4、不按规定履行物业项目退出程序,擅自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或者依法依约应当退出而拒不退出物业项目并移交相关资产资料的;5、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6、侵占、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7、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8、因物业社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越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违规行为自    主管部门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之日起,两年内未予整改的。”

现在重点来了,这些物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除了物业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管理部门或机构依法采集外,还有一点就是“经查实的有效投诉及新闻媒体报道”!也就是说,对于物业信用评价,你的投诉也将至关重要!“第七条  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主要从以下渠道采集信用信息:(一)物业企业的自行申报;(二)各级物业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依法采集、记录、交换共享和公开的信息;(三)日常监督检查;(四)经查实的有效投诉及新闻媒体报道;(五)其他渠道。

《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暂行标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