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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新规落地 达标过渡期延长至三年
发布:2020-06-15 21:31:00 阅读:2487

6月9日,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经观新闻记者发现此次印发的《办法》有26处较为明显的措辞修改。有融资租赁业内人士表示,与征求意见稿对比,《办法》没有原则性变化。2018年4月,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和管理规则制定职责由商务部划给银保监会。《办法》是银保监会正式落地的,首份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顶层设计。

达标过渡期延长至三年

1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记者注意到,为解决当前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的“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租赁公司清理规范工作,银保监会就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表示,在《办法》中设置不超过2年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并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1年至2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

此次印发的《办法》中,对于达标过渡期的安排有所延长。《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则上过渡期不超过三年,且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过渡期安排。 

此前,银保监会曾指出,据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融资租赁行业整体开业率不高,在10900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处于营业状态的仅有2985家,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

针对这些问题,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应加强监管引导,通过分类处置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减量增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准确分类,清理存量。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将融资租赁公司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具体明确三类公司的认定标准,细化分类处置措施。二是审慎从严,严控增量。在缺乏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明确监管指标和业务范围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办法》在监管指标和业务范围上没有明显修改。

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租赁业务;(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三)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监管指标方面,一、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二、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三、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四、集中度管理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

对于设置集中度等监管指标的考量,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所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属于同质同类业务,应适用于相对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约束。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强化风险意识,逐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银保监会增加了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集中度和关联度等审慎监管指标内容。